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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患者几近失明 医院被判赔偿3万余元

2015年07月02日 15:18    来源:兰州晚报     许沛洁

  由于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导致就医者李某某左眼眼球被摘除。于是,李某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昨日,兰州中院对外公布二审判决,判处院方赔偿患者3万余元。

  1996年8月19日,李某某因疼痛在市一医院住院治疗时,因医疗行为不当,造成李某某的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视野缺损的损伤。经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是一起医疗技术责任事故。之后,李某某因为需要继续治疗,先后数次就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多次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予以赔偿。现李某某的视力恶化为右眼0.0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于是,李某某要求依法追究市一院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判令医院赔偿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损失5832.38元,判令医院承担今后必须的医疗(含安装义眼)费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先行预支,以使李某某尽快手术,控制病情迅速恶化。亦可接受法院调解,与市一医院协商,给予一次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3日伤残护理费46218.06元,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交通费5832.38元,护理费24800多元,共计30636.38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市一医院不服上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支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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