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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身亡巨额医疗费谁出?市民叹英雄流血又流泪

2015年10月15日 08:42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开封10月15日消息(河南台记者朱璐 开封台记者郑冬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河南开封一男子因救人不幸身亡,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七十多万元,但新农合却拒绝报销医疗费,理由是这一费用应由被救第三人支付。无奈,死者家属将新农合管理部门告上法庭。最近开封祥符区法院审结此案。巨额医疗费到底应该由谁埋单?今后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呢?

  去年5月16号晚上11点左右,河南开封的胡先生驾车行至郑州市绕城高速十八里河站附近时,不慎跌入路边的河里。随行的妻子赶紧打电话向附近的柳先生求救,柳先生二话没说匆匆赶来现场。然而在营救胡先生的过程中,柳先生不慎摔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柳先生住院抢救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七十多万元。这些费用该如何处理,让柳先生的爱人赵女士作了难。柳先生老家在开封市祥符区农村,在当地入了新农合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比例应该报销医疗费近20万元。然而,当柳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向当地新农合办公室提交医疗发票,并申请报销时,却被拒绝了:“他们说俺丈夫这个是因为救人造成的,医疗费应该由被救的人负担,新农合不给报销。我就想不通了,俺丈夫救人不是做好事吗,国家不是提倡见义勇为吗,现在出了事,为啥不给俺报销医疗费啊?”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可柳先生却因救人摔伤经医治无效而撒手人寰,在给家人带来伤痛的同时,又因新农合拒赔医疗费烦恼不已。对于赵女士的疑问,开封市祥符区新农合办公室工作人员马涛认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中有个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赵女士的丈夫是在救人的时候受伤最后死亡的,被救的那个人是受益人,应该算作第三人。所以按照规定医疗费应该由受益人负担,新农合不能报销。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去年9月5号,赵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封市祥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告上法庭,要求新农合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照规定的比例报销丈夫的医疗费。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中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受害者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三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危害结果。只有具备这几个条件,第三人才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董合义说,在这起案件中,柳先生是在救人的时候受伤死亡,这只是一个意外事件,受益人胡先生没有造成柳先生受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他实施伤害行为,所以不能认定受益人是第三人,被告所说的柳先生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原告赵女士要求被告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丈夫医疗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如今,开封市祥符区新农合办公室已接受了这一审判结果,赵女士已经拿到了新农和报销的医药费共计二十万元。这一事件却在当地引起不小的反响,市民刘女士说,时不时就有见死不救、见危不助事件,因救人身亡却拿不到本应享有的医药费,损害的是公众见义勇为的勇气,影响的是社会正气:“人家是因为救人死的,还不给人家报销医疗费,这不太合适吧?现在都提倡见义勇为,我觉得咱国家应该出台法律,对这种正能量的行为给与保护,不能让做好的事人流血又流泪。”

  如今,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情况屡屡见诸报端。“看客”的冷漠、麻木当然应该受到谴责,然而社会在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并没有从制度上给见义勇为者以保障,这是一种矛盾,也是一种悲哀。

  有河南省人大代表曾在2012年和2013年省两会期间联合提出《关于出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建议》。2014年5月,河南省法制办专门召开了《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专家们一致表示,对见义勇为的评定一定要公平、公正,建议建立监督机制,对有争议的案例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应该鼓励见义勇为,扩大认定范围。但时至今日,河南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

  要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就必须加快见义勇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此同时,各职能部门应该无缝对接,加强见义勇为认定的规范化、透明化,积极主动为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提供尽可能的帮助,真正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 :支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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