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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需谨慎 别让美容变“毁容”

2020年04月08日 08:30   来源:北京日报   

  张丽君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普及,美容项目增多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应选择具有开展医疗美容资质的专业机构,不迷信虚假宣传,要理性消费。

  使用虚假仪器夸大效果

  退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案件回放

  小王在某美容中心做了下颌肌、颈部美容等,对方称7天内就会达到医疗美容的效果。后发生纠纷,王某将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认为其虚假宣传,且做完美容项目未达到宣传效果,要求“退一赔三”。经查,美容中心一直未能提供美容仪器准确的产品名称、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最终,法院判决美容中心退还王某全部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美容机构作为经营者,在推销美容服务时,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服务可能达到的效果,所用仪器设备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标准。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已经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美容中心在合同履行中使用的产品无品名、技术功能、相关许可等资料,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消费者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及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不具备医美资质

  合同无效退还全部费用

  案件回放

  李某在一家美容公司支付了1.6万元进行假体隆鼻,后出现不适症状,美容公司认为这属于正常现象。李某诉至法院,主张美容公司不具有医疗美容的资质,要求返还费用。法院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医疗美容项目,且未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有开展医疗美容的资质,因此判决该公司应退还全部费用。

  法官提示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时,均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容公司的违法经营,因此应向消费者返还全部合同价款。

  服务合同无法履行

  视情况返还费用

  案件回放

  某美容中心原投资人是李某,2015年7月变更为王某。赵某曾于2014年12月到美容中心办卡,先后支付服务费15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美容中心拒绝退费,认为投资人王某不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赵某至美容中心接受服务,美容中心认可赵某交纳了服务费,据此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赵某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双方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应予退还。美容中心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某应就退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支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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